来源:火狐体育 发布时间:2025-02-08 20:57:40
2006年9月4日,高先生和朋友3人一起到昆明荔源快餐店就餐,结账时因高先生等人携带了饮料,快餐店在收取餐费的一起,还按每人5元的规范收取了15元的酒水服务费。高先生对此有贰言,两边产生胶葛,高先生遂诉至法院,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,并补偿精神损失费14.8元。尔后,一审法院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作出“快餐店返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,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精神损失费14.8元的恳求”的一审判定。但荔源快餐店不服并上诉,其提交的新依据中有三张相片,证明餐厅内有制止顾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。
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,快餐店以店堂告示的方法制止顾客自带酒水,并强行收取酒水服务费,归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》第24条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局合同、告诉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对消费的人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则”的景象,因而其收取酒水服务费归于逼迫买卖的行为。其店堂告示违背法令规则,没有法令上的约束力,不管顾客是否看到了该告示,告示对消费的人均无法令约束力。此外,高先生乐意自带酒水进行饮用,而不乐意购买快餐店内出售的酒水,归于依法行使顾客自主选择权的行为,受法令保护,快餐店收取酒水服务费违背了法令规则。
最终,法院作出终审判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诉讼费50元由荔源快餐店承当。